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03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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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0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03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正隆廣場辦公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正確附表,並釋明各個月份之請求金額及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