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588號聲請人即被告 吳華城
籍設臺中市○區○○路00號(臺中○○○○○○○○)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易字第348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華城全部認罪,而被告家中有80歲之年邁父親有病在身,家中係仰賴被告照顧父親及負擔經濟重擔,且被告與家人同住,有固定住居所,已歷經羈押程序而得到相當教訓及警惕,請准予讓被告具保及限制住居等語。
二、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
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13年4月3日起執行羈押。
㈡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32
1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以112年度易字第263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6月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函借執行,經本院准予借執行後,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已以113年執冠字第5574號、113年執冠字第5926號、113年執冠字第5927號執行指揮書,指揮被告入法務部○○○○○○○○○○○執行該等案件,刑期起算日期113年5月21日,此有臺中地檢署前揭函文及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電子檔、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徵被告目前已不在本院羈押之中,本件遭受羈押之主體既已不存在,被告本件之聲請即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劉嘉綸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