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陸許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陸許字第2號聲請人 潘柏峰 代理人 簡長輝 律師相對人 張永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民事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大陸地區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作成之(2023)蘇0509民初5849號民事判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前有消費借貸糾紛,經大陸地區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於西元2023年6月8日以(2023)蘇0509民初5849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判決聲請人勝訴並告確定在案,因系爭判決未違反臺灣地區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爰聲請法院認可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前項經法院裁定認可之裁判或判斷,以給付為內容者,得為執行名義;前2項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第74條定有明文。又依本條例第74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6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與伊所述相符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民國113年3月1日(113)核字第013695號、113年3月26日(113)核字第019626號驗證之蘇州省公證協會(2024)蘇蘇吳江證字第765號、(2024)蘇蘇吳江證字第1624號公證書(下合稱系爭公證書)及系爭判決為憑。而查,觀諸系爭判決之內容,乃係基於相對人與聲請人間有消費借貸之債權債務關係,相對人應對聲請人負返還借款之清償責任,而判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人民幣(以下未特別註明幣別者同)258萬元,及其中100萬元自西元2018年6月15日起,其中150萬元自西元2018年10月26日起,其中8萬元自西元2019年10月28日起,均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等語,此經核尚無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是聲請人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認可系爭確定判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書記官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