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5號原告 馬勝為 被告 詹晏強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交簡字第365號(原案號:112年度交易字第185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林德鑫法官黃品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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