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1號原告 林妤蓁 被告 陳源錦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3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黃品瑜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政鋼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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