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8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命原告應於民國99年5月4日前補正,該通知並於99年4月14日送達原告收受,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家事紀錄科進行單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基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書記官廖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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