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39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39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6390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肆仟貳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玖仟伍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按月收取帳務管理費新台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宋漢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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