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1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99年7月6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乃遲至99年7月21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書記官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