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5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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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2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5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智強
(現於法務部○○○○○○○武陵外役監獄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智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智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4部分,前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均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編號5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而本院為本件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檢察官據此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之書面意見,爰就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葉韋廷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妤瑄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附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臺灣臺北地方檢
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11月14日5時3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108年8月29日凌晨0時10分前某日時至108年8月29日凌晨0時10分為警查獲止109年06月04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907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4683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739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2020號109年度簡字第1915號109年度簡字第5747號判決日期109年05月07號109年07月24日109年10月0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2020號109年度簡字第1915號109年度簡字第5747號確定日期109年06月20號109年11月11日110年08月17日備註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480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4021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704號編號1至4部分,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05月11日109年04月13日至109年04月14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3305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13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0年度簡上字第93號111年度上訴字第763號判決日期110年09月01日112年04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0年度簡上字第93號111年度上訴字第763號確定日期110年09月01日112年05月23日備註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901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0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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