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6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6370號債權人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昭弘 代理人賴威志
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鼎騰影音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應補正事項
(1)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2)提出「豔陽電影院台北泰山店」商業登記資料(鼎騰影音社商業登記資料,無法看出鼎騰影音社即為豔陽電影院台北泰山店)。
(3)查明及更正:①正確之債務人(發票人);②正確之請求債權金額。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