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5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5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5901號債權人醫療財團法人 徐元智 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朱樹勳 送達代收人 廖文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孟庭 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九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
二、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時聲明之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本院102年8月29日核發之支付命令,身分證統一編號完全係依照債權人聲明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核發,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與前揭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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