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70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70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7039號債權人 許育禎 債務人 陳耑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47039號利息:
┌──┬───┬─────┬──────┬──────┬───────┐│本金│本金│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耑宇│民國100年6│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8000元││月10日││之利息。│├──┼───┼─────┼──────┼──────┼───────┤│002│新臺幣│陳耑宇│民國100年7│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8000元││月10日││之利息。│├──┼───┼─────┼──────┼──────┼───────┤│003│新臺幣│陳耑宇│民國100年8│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8000元││月10日││之利息。│├──┼───┼─────┼──────┼──────┼───────┤│004│新臺幣│陳耑宇│民國100年9│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8000元││月10日││之利息。│├──┼───┼─────┼──────┼──────┼───────┤│005│新臺幣│陳耑宇│民國100年1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8000元││月10日││之利息。│└──┴───┴─────┴──────┴──────┴───────┘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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