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46號原告苗栗縣城隍廟法定代理人 鍾增福 訴訟代理人 高仁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俊雄 (即 顏有字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 顏溪成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美黛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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