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5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南投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恐嚇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捌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前因恐嚇、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執行羈押在案。然被告因家境困苦致犯下大錯,深知悔悟,且家中尚有年邁母親及三名子女,亟需照顧,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坦承犯行,為此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院之判斷:㈠查本件被告因恐嚇、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在案,
並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三六一號受理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佐。
㈡本件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
臺幣八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適用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
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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