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6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四一四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四一四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兆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金福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