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103號原告丙○○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附民字第103號請求賠償損害案件(刑事案號:98年度易字第4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王奕勛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