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480號原告百分百影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206被告 東森 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第
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民國98年6月8日簽立「電視節目製播合約書」約定由被告委託原告製作選秀競賽節目、嗣於同年月15日另簽立「專案託播合約書」,由被告委託原告就訴外人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之無線衛星電視台播出節目及相關宣傳事宜,參酌製播合約書第17條、託播合約書第8條均約明,如因本合約涉訟,合意指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有合約書影本二份在卷可參。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任意終止上開契約,致原告受有損害,顯係因契約涉訟,參酌上開說明,兩造均為商人,且對於上開契約涉訟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書記官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