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8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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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4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2481號原告日盛國際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慈發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遠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係屬因租賃權而涉訟者,經調閱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4099
6號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核知,被告就原告所訴土地之租賃期間僅至98年5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貳拾參萬元,惟原告主張本件房屋租賃契約已視為不定期間之租賃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規定,不動產以二期租金之總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書記官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