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0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8號被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訴字第1401號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書記官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