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財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財管字第2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代理人 鍾于璇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湯文昇 原名 湯添財 .關係人即被選任人 陳和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關於「 陳和迪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和廸」;理由欄第三段第二十一行關於「徵詢 陳迪和 」之記載,應更正為「徵詢陳和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育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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