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 沈幸源 右聲請人因與 李桂慧 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九日本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四三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對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雖具狀書為聲請再議,仍以聲請再審辦理。按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四三五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所為假扣押裁定不服之理由,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原因之情事,則未據敍明,依上說明,其聲請即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賓
法官洪根樹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熙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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