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七號
聲請人乙○○GAR
甲○○JOA共同代理人 蔡淑明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范秉閣
法官朱錦娟法官許澍林法官王錦村法官鄭三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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