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310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受讓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著有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乙○○於民國(下同)94年9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2,7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4年9月22日起至134年9月2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乙○○於94年9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2,300,000元,借款期間自民國94年9月28日起114年9月28日止,每月為一期按月繳付,自借款日起共分240期,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1.075%按日計付,並採機動利率按日計算,並約定若未按期攤還本金或繳納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成,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成加計違約金,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乙○○自98年6月28日起即未依約攤還,尚積欠本金1,983,095元及自98年6月29日起按年息2.2%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書第4條規定,本件貸款視為全部到期,又債務人乙○○於94年12月9日將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為相對人甲○○所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8年9月16日新院雲民碩98司拍310字第19789號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得於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分別已於98年10月5日及98年9月21日合法送達相對人及債務人,惟迄未見相對人及債務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書記官林淑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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