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52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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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5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四二五八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雖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日偵查終結,惟尚未繫屬本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詎原告即於同月二十六日即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丁智慧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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