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9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9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92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十分,於本院第十一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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