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LAIAMINH選任辯護人王一澊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LAIAMINH自民國113年10月29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LAIAMINH因涉犯擄人勒贖案件移送本院審理,前經本院訊問後否認犯行,惟有卷內相關事證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7條第1項意圖勒贖而擄人罪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犯本案之罪為有期徒刑7年以上之重罪,其供詞與被害人指述情節、同案被告證述內容歧異,亦與卷內所附客觀事證不符,另被告為外籍人士,居留期限有一定效期,是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考量本案日後尚需調查相關卷證以釐清事實,及被告所犯本案對於被害人之侵害、社會秩序之危害皆甚重,認有羈押之必要,遂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13年5月29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於113年8月29日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經查,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為確保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經與被告之人身自由法益權衡,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自113年10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鄭朝光法官林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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