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1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125號原告 梁鈺翎 被告 游博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訴字第2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許自瑋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頴君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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