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263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王俐詅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號(桃園○○○○○○○○○)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人即受刑人王俐詅提出之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固定有明文。惟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是以,依現行法律規定,得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人,僅限於檢察官,受刑人至多僅能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尚不得逕向法院為之。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受刑人,具狀逕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顯不合法,且屬無從補正,應予駁回。倘聲請人認其所犯案件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規定,得請求檢察官聲請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附件: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