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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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6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A男(如附件照片所示之人,自稱「ALANKUMALA」
,惟真實姓名、年籍及國籍均不詳)選任辯護人 萬建樺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4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A男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張英尉
法官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煜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