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年度附民字第232號原告 丁元宣 被告 林嘉亨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221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本件原告聲明及陳述,均引用「刑事陳報狀」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嘉亨被訴竊盜案件,其中被訴竊取原告丁元宣部分,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221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對被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少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