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尚容 (原名 陳素珍 、 陳姵蓁 、 陳知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陳尚容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程序,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號裁定債務人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清算,並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裁定自民國107年8月23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於108年10月31日以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嗣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號裁定債務人免責確定之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上開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