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7779號債權人臺中市和平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張欽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林秀蘭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請求利息及違約金為何。(原請求標的之記載不明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