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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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五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四六O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及竊盜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廖建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