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82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8233號債權人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務人橙實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彥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柒佰叁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橙實生技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6年06月起,申請使用債權人之電信服務,此有用戶申請書影本可稽。債權人依約開通電信服務提供相對人使用後,債務人即應於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內向債權人繳納電信服務費用,詎料債務人累計數期帳款未全繳納,共計積欠82,372元,且經債權人數次催討皆未置理。尚積欠債權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