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08號聲請人 陳劉阿葉 代理人 王士銘 律師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林汶靖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南投縣○○市○○段○○○○○○○號土地、440建號建物
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登記內容資料,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部相關權利人之資料均不得遮隱)。
㈡聲請拍賣抵押物應以抵押物之現所有權人為相對人,惟聲請
人原聲請時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並無不動產所有權部之相關資料,如原聲請狀所列之相對人非抵押物之現所有權人,請一併具狀更正之。
㈢請提出抵押物現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