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343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俊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105年度審訴字第34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俊傑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俊傑就本院民國105年8月29日所為10
5年度審訴字第3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泛稱已坦承犯行,並配合員警偵辦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書狀,是依前開規定,應由本院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如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以裁定駁回上訴,併此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宏瑋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亞筑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