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0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047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務人 藍旻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肆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1年03月31日以其向債權人申請租用之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向債權人申請開啟小額付費服務,透過債權人代扣付款購買購買app、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
二、惟債務人於105年03月使用時起未依約繳納欠費(附件帳單),總計債務人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計44849元(附件明細),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