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育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育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林育振因詐欺、竊盜二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