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亡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亡字第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 李文錦 (女,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中市○區○○街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珮汝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書記官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