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13號原告 李柏憲 (原名 李昊威 )被告 鍾宇謙 上列被告因民國110年度訴字第531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顏碩瑋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