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7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7488號債權人戀戀love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國豪 債務人 吳志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志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催告存證信函(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二、債務人吳志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