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7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7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7483號債權人 玉山 當鋪法定代理人 許進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嘉燈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96年3月16日之依據(依聲請狀所載,96年3月16日借款部分,約定清償日期為96年3月17日)。
二、債務人劉嘉燈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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