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家非調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家非調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非調字第26號聲請人 沈維恩 法定代理人 許雅玲 相對人 沈文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萬元及自本件民國106年1月10日起至122年8月10日止,按月付聲請人2萬元,合計已逾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培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書記官陳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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