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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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5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弘豐實業有限公司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相對人所有之南投縣○○鎮○○段555-2、555-3、
555-4、555-17、485-3、485-1地號土地及同段138、141、
142、146、147建號建物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登記內容資料,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相關權利人之全部登記資料均不得遮隱)。
㈡請提出相對人弘豐實業有限公司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