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6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廖宜鴻 上列聲請人與 林佑珍 、 謝秀蕙 、 謝政佑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聲請人寄發催告通知之時債務人 謝東明 已死亡,且本件係向其繼承人請求給付欠款,故請對債務人林佑珍、謝秀蕙、謝政佑為重新送達,並應提出催告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二、請 陳明 本件債務人林佑珍是否須列債務人謝秀蕙為其法定代理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