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育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育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育偉因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140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簡稱高雄高分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9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8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78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上訴後,經高雄高分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734號判決,認上訴無理由,上訴駁回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4年度聲字第6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合計刑期4年5月,於民國104年6月30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書記官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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