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急搜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逕行搜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急搜字第14號聲請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受搜索人 廖晋瑩 上列聲請人因受搜索人涉嫌賭博案件,於執行逕行搜索後陳報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行搜索應予准許。
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者。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者。三、有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檢察官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前2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3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3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5日內撤銷之,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於民國105年5月17日接獲情資,指稱有一流動賭場隱藏於該分局轄區內之臺中市○○區○○路○○○號2樓,經派員於同日15時至上址附近探查,發現該址為一透天厝,該址一樓店面內有一道白鐵門通往2樓,經於現場附近埋伏,發現有陸續10人以上徒步進入該址店面一樓,與一名身材肥胖著綠色上衣男子交談(事後查緝得知該名男子為通緝犯 余利昌 ,係負責賭場把風)後,由該綠色上衣男子引導從旁邊之白鐵門進入,經觀察2小時,發現人員只進不出,極為可疑,陸續喬裝路人徒步至該址旁巷弄探查,發現該址門口裝設有多支監視器,且隱約聽到該址2樓傳來賭客下注之吆喝聲,確定該址2樓為職業賭場無誤,由於職業賭場具流動性且時間不定,如聲請搜索票查緝已緩不濟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105年5月17日17時10分針對上址2樓實施逕行搜索,當場查獲受搜索人廖晋瑩涉嫌僱用 傅傳國 、余利昌等人經營天九牌賭場,另查獲賭客 黃約伯 等20人,共計24人,現場查扣天九牌、骰子、監視器主機、鏡頭及螢幕、現場賭客賭資、抽頭金等物等情,有105年5月17日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現場照片、扣案物照片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等在卷可稽。
(二)由上開查獲經過可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偵查隊員警係因接獲情資指稱上址2樓有流動賭場,經派員至上址附近查探,且持續觀察2小時,並陸續喬裝路人徒步至該址旁巷弄探查,發現該址門口裝設有多支監視器,且隱約聽到該址2樓傳來賭客下注之吆喝聲,確定該址2樓為職業賭場後,考量該職業賭場具流動性,且時間不定,如聲請搜索票查緝,恐緩不濟急,認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實施逕行搜索。足認員警係因發現實施搜索地點現正有人從事犯罪行為,為能順利追躡該現行犯並查扣犯罪證據,免因時間之延誤而湮滅罪證,因而為緊急搜索,且確實扣得上開賭博器具及賭資等物,以免犯罪案件危害社會治安。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已按規定於本件逕行搜索後3日內之105年5月18日陳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本院,此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05年5月18日中市0000000000000000號函之本院收文戳章足憑。是本件逕行搜索之程序並無何違誤,自應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