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11號上訴人即原告 江晃榮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温珮妤 因105年苗簡字第49
3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救字第4號裁定駁回,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秋錦
法官何星磊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