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抗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假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324號抗告人 林芯宇
林芯安 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政賢 抗告人 林朝
陳雪霞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周怡君 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裁全字第16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相對人於原審聲請假處分意旨略以:訴外人林政賢自民國(下同)97年11月起陸續向伊借款,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8,430萬元,迄未清償,經伊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案號:100年度司促字第31516號)並確定在案。詎林政賢為求脫產,自99年起陸續將其名下所有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之土地、同段1485建號之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分別以贈與或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抗告人(詳如附表一),致伊因查無林政賢財產可供執行,債權無法順利受償。今伊擬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起訴請求撤銷林政賢及抗告人間之詐害債權行為,為恐抗告人於訴訟時將系爭不動產再為移轉、設定抵押或為其他處分,日後有難以強制執行或甚難之虞,為此, 陳明 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禁止抗告人對系爭不動產為讓與、設定抵押、出租、移轉占有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案經原裁定命相對人供擔保後,分別禁止抗告人就附表二至五之不動產,為讓與、設定抵押、出租、移轉占有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抗告意旨略以:系爭不動產係抗告人 林朝聘 (林政賢之父)於84年間出資購買,借名登記於長子林政賢名下,惟林政賢與配偶 張淑慧 離異後,林朝聘擔心抗告人林芯宇、林芯安(即林政賢之子女)二人日後無人扶養,乃終止借名關係,收回系爭不動產,並自90年間起至100年間止分次將系爭不動產以贈與、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於抗告人林朝聘、林芯宇、林芯安、 林陳雪 霞(林政賢之母)所有,而相對人自87年間林政賢與張淑慧離婚後,即與林政賢同居,進而於91年8月間辦理結婚登記,並收養抗告人林芯宇、林芯安,且以渠等法定代理人身分,配合抗告人林朝聘辦理系爭不動產之移轉登記,對上情知之甚詳,又抗告人與相對人、林政賢夫妻二人鮮少往來,不知林政賢貸款及負債之實際情形,並無相對人所稱意圖令林政賢脫產而移轉不動產所有權之事,況90年間林政賢辦理系爭不動產部分所有權移轉時,其借貸債務尚未發生,何來企圖脫產之說。實則林政賢與相對人之借款協議,係因林政賢其他不動產遭債權人聲請執行,為便於相對人參與分配,減少損失,始與相對人通謀虛偽而為意思表示,並非真正,系爭不動產移轉予抗告人,乃抗告人之權利行使行為,並非脫產以詐害債權。相對人未釋明請求標的有何現狀變更之可能、本件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等項,原裁定准其所請,於法未合,應予撤銷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2條定有明文。又按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處分,同法第533條準用同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復按假處分係保全強制執行方法之一種,原為在本案請求尚未經判決確定以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而設,至債權人聲請假處分所主張之權利,債務人對之有所爭執者,應於現在或將來有訴訟繫屬時,請求法院為本案之判決,以資解決,尚非聲請假處分時,先應解決之問題(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72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主張:訴外人林政賢自97年間起陸續向伊借款,金額共達8430萬元,迄未清償,伊雖就上開債權取得原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1516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並執之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林政賢之財產,惟因查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致全數未受清償,由原法院於102年9月18日核發101年司執助字第3097號債權憑證。而林政賢自97年至今,陸續以贈與或買賣為原因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抗告人所有,伊擬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2項規定起訴請求撤銷林政賢及抗告人間之詐害債權行為等情,業據其提出借款協議書、原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1516號支付命令、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101年司執助字第3097號債權憑證、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等為證(原法院卷第6、8-9、10-2
0、22頁),應認其就欲在本案訴訟請求之標的及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即請求之原因)、債務人就請求標的有不利益之處分,致生所有權產生變動及其現狀變更將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假處分之原因)等項,已為釋明;至於相對人主張系爭不動產如有讓與、設定負擔或其他處分行為,致現狀變更,日後將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部分,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以為釋明雖有未足,然其既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則原裁定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分別禁止抗告人就附表二至五所示之系爭不動產為讓與、設定抵押、出租、移轉占有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之假處分,於法並無違誤。抗告人主張相對人未釋明請求、假處分之原因及請求標的現狀變更之可能等項云云,核無可採。又抗告人另雖主張:系爭不動產係由林朝聘出資購買後借名登記於林政賢名下,非林政賢所有,相對人除知悉上情外,並配合辦理相關之移轉登記手續,其與林政賢之借款協議,實為通謀所為之虛偽意思表示。抗告人不知林政賢貸款及負債之實際情形,林朝聘既已終止其與林政賢之借名登記關係,則其收回系爭不動產,將所有權分次移轉登記於各抗告人名下,乃權利之行使云云,核屬本案訴訟之實體爭執事項,揆諸首揭說明,尚非本件假處分之保全程序所得審究,要難執為有利於抗告人之認定,是抗告人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亦難認為有理由。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許翠玲法官周玫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嘉文附表一:林政賢移轉不動產予抗告人明細表┌─┬───┬──────────────────┬───────┬──┬───┬────┐│編│受讓人│移轉標的│移轉登記日期│登記│取得權│備註││號││││原因│利範圍││├─┼───┼──────────────────┼───────┼──┼───┼────┤│1│林芯宇│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99年9月15日│贈與│14/200│共計取得││││├───────┼──┼───┤權利範圍│││││100年1月27日│買賣│13/200│45/200││││├───────┼──┼───┤│││││100年3月31日│贈與│6/200│││││├───────┼──┼───┤│││││100年5月17日│買賣│12/200││││├──────────────────┼───────┼──┼───┼────┤│││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100年5月17日│買賣│68/200││├─┼───┼──────────────────┼───────┼──┼───┼────┤│2│林芯安│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99年9月15日│贈與│14/200│共計取得││││├───────┼──┼───┤權利範圍│││││100年1月7日│買賣│13/200│45/200││││├───────┼──┼───┤│││││100年3月31日│贈與│6/200│││││├───────┼──┼───┤│││││100年5月17日│買賣│12/200││││├──────────────────┼───────┼──┼───┼────┤│││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100年5月17日│買賣│68/200││├─┼───┼──────────────────┼───────┼──┼───┼────┤│3│林朝聘│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100年6月29日│買賣│32/200││││├──────────────────┤│├───┼────┤│││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32/200││├─┼───┼──────────────────┤│├───┼────┤│4│林陳雪│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32/200││││霞├──────────────────┤│├───┼────┤│││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32/200││└─┴───┴──────────────────┴───────┴──┴───┴────┘附表二:抗告人林芯宇部分┌──┬──────────────┬──┬──────┬────┐│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平方公尺)││││縣市○鄉鎮○段○○段│地號│││││││市區│││││││├──┼──┼──┼──┼──┼──┼──┼──────┼────┤│1│臺北│內湖│ 康寧 │一│134│建│308│45/200│││市│區│││││││└──┴──┴──┴──┴──┴──┴──┴──────┴────┘┌─┬───┬───────┬───┬────────────────┬───┐│編│建號││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範圍││││--------------│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物門牌│料及房││建築材料及用│││號│││屋層數││途││├─┼───┼───────┼───┼─────────┼──────┼───┤│1│1485│臺北市內湖區康│鋼筋混│一層:91.67│陽台:40.29│45/200││││寧段一小段134│凝土造│二層:85.87│屋頂突出物:│││││地號│4層│三層:119.60│13.35│││││-------------││四層:81.17│雨遮:7.02│││││臺北市內湖區大││地下一層:154.44││││││湖山莊街47號││總面積:532.75│││└─┴───┴───────┴───┴─────────┴──────┴───┘附表三:抗告人林芯安部分┌──┬──────────────┬──┬──────┬────┐│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平方公尺)││││縣市○鄉鎮○段○○段│地號│││││││市區│││││││├──┼──┼──┼──┼──┼──┼──┼──────┼────┤│1│臺北│內湖│康寧│一│134│建│308│45/200│││市│區│││││││└──┴──┴──┴──┴──┴──┴──┴──────┴────┘┌─┬───┬───────┬───┬────────────────┬───┐│編│建號││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範圍││││--------------│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物門牌│料及房││建築材料及用│││號│││屋層數││途││├─┼───┼───────┼───┼─────────┼──────┼───┤│1│1485│臺北市內湖區康│鋼筋混│一層:91.67│陽台:40.29│45/200││││寧段一小段134│凝土造│二層:85.87│屋頂突出物:│││││地號│4層│三層:119.60│13.35│││││-------------││四層:81.17│雨遮:7.02│││││臺北市內湖區大││地下一層:154.44││││││湖山莊街47號││總面積:532.75│││└─┴───┴───────┴───┴─────────┴──────┴───┘附表四:抗告人林朝聘部分┌──┬──────────────┬──┬──────┬────┐│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平方公尺)││││縣市○鄉鎮○段○○段│地號│││││││市區│││││││├──┼──┼──┼──┼──┼──┼──┼──────┼────┤│1│臺北│內湖│康寧│一│134│建│308│32/200│││市│區│││││││└──┴──┴──┴──┴──┴──┴──┴──────┴────┘┌─┬───┬───────┬───┬────────────────┬───┐│編│建號││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範圍││││--------------│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物門牌│料及房││建築材料及用│││號│││屋層數││途││├─┼───┼───────┼───┼─────────┼──────┼───┤│1│1485│臺北市內湖區康│鋼筋混│一層:91.67│陽台:40.29│32/200││││寧段一小段134│凝土造│二層:85.87│屋頂突出物:│││││地號│4層│三層:119.60│13.35│││││-------------││四層:81.17│雨遮:7.02│││││臺北市內湖區大││地下一層:154.44││││││湖山莊街47號││總面積:532.75│││└─┴───┴───────┴───┴─────────┴──────┴───┘附表五:抗告人 林陳雪霞 部分┌──┬──────────────┬──┬──────┬────┐│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平方公尺)││││縣市○鄉鎮○段○○段│地號│││││││市區│││││││├──┼──┼──┼──┼──┼──┼──┼──────┼────┤│1│臺北│內湖│康寧│一│134│建│308│32/200│││市│區│││││││└──┴──┴──┴──┴──┴──┴──┴──────┴────┘┌─┬───┬───────┬───┬────────────────┬───┐│編│建號││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範圍││││--------------│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物門牌│料及房││建築材料及用│││號│││屋層數││途││├─┼───┼───────┼───┼─────────┼──────┼───┤│1│1485│臺北市內湖區康│鋼筋混│一層:91.67│陽台:40.29│32/200││││寧段一小段134│凝土造│二層:85.87│屋頂突出物:│││││地號│4層│三層:119.60│13.35│││││-------------││四層:81.17│雨遮:7.02│││││臺北市內湖區大││地下一層:154.44││││││湖山莊街47號││總面積:53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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