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簡字第19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中簡字第19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中簡字第19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永順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撤緩偵字第5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教唆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補充「甲○○(案發時尚未滿20歲)」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刑法第29條第1項、第320條第1項之教唆竊盜罪。被告教唆他人竊盜,為教唆犯,依刑法第29條第2項規定,應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另查被告係00年0月00日出生,此有其年籍資料在卷可查,被告於上開犯罪時未滿20歲,是就其教唆少年謝○犯本案竊盜,尚無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之餘地,附此敘明。
(二)爰審酌被告因圖其與少年謝○一己之便利,教唆少年謝○竊取證人 陳冠成 所有之安全帽,欠缺對他人財物所有權應予尊重之觀念,法治觀念薄弱,所為實屬不該;並審酌其教唆竊取安全帽之動機、目的係為供少年謝○使用,且所竊財物之價值不高;又證人陳冠成業經少年謝○賠償現金新臺幣250元,證人陳冠成並當庭表示對於教唆行竊之被告不再追究之意(見偵緝卷第43頁反面);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自陳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參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偵緝卷第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二)刑法第29條、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9條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附件】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興股
104年度撤緩偵字第546號被告甲○○男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號2樓之5(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少年謝○(其涉嫌竊盜罪嫌,另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係朋友關係,渠等於民國103年6月1日下午2時4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世界網咖」前,因甲○○無多餘之安全帽可提供謝○佩戴,甲○○竟基於教唆竊盜之犯意,教唆本無竊盜犯意之謝○竊取他人之安全帽,謝○遂萌生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徒手竊取陳冠成所使用、停放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之黑色半罩式安全帽1頂【價值新臺幣(下同)250元】,得手後,由謝○戴上該頂安全帽,並騎乘甲○○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甲○○離去。嗣陳冠成發現遭竊,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謝○於本署偵查中陳述情節大致相符,且經被害人陳冠成於警詢及本署偵查時證述屬實,復有員警職務報告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翻拍照片共12張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同法第29條第1項之教唆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檢察官郭景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書記官張宇飛附錄本案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9條(教唆犯及其處罰)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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